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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京0101刑初588号

李彦诈骗罪一案

法院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17
公开日期
2016-09-12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1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京0101刑初588号公诉机关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1,男,47岁(1969年4月6日出生);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5年12月12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19日被取保候审。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检察院以京东检公诉刑诉〔2016〕58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1犯诈骗罪,于2016年8月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陈涛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1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李×1于2012年8月1日11时许,在本市东城区东壁街12号等地,谎称可帮助办理驾驶执照,骗取被害人赵×人民币6000元。被告人李×1于2015年12月12日被被害人赵×扭送至北京市公安局东城分局刑侦支队。涉案款项案发后已退还3800元。上述事实,被告人李×1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到案经过,工作说明,收条,文检鉴定书,证人李×2的证言,被害人赵×的陈述及辨认笔录,被告人李×1的供述及身份证明材料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1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钱财,数额较大,其行为侵犯了公民的财产权利,已构成诈骗罪,依法应予刑罚处罚。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检察院对被告人李×1的指控成立。鉴于被告人李×1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退还部分涉案款项,可对其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本院为严肃国法,保护公民的财产权利不受侵犯,对被告人李×1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

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李×1犯诈骗罪,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六个月(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缴纳)。

二、责令被告人李×1退赔违法所得人民币二千二百元,发还被害人赵×。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代理

审判员  王晓明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孙晨飞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