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鲁0102刑初542号公诉机关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某某,男,19岁(系骨龄鉴定),小学文化,无固定住址(以上情况系自报)。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5年12月19日被刑事拘留,2016年1月2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济南市看守所。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检察院以济历下检公刑诉〔2016〕44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某犯盗窃罪,于2016年7月2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刘梦雅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8月29日至2015年12月17日期间,被告人李某某窜至济南市各地,采取用随身携带的螺丝刀撬开店铺门进入店内,并撬开吧台抽屉的方式,盗窃店内现金及财物,共计作案二十六起,具体犯罪事实如下:1、2014年8月29日凌晨,被告人李某某窜至济南市槐荫区匡山小区37号楼隆禧园鲁菜馆,用随身携带的螺丝刀撬门进入店内,并撬开吧台抽屉,盗窃店内现金2000元、黑色华为手机一部(价值756.56元)、联想牌笔记本电脑一台;2、2014年9月16日凌晨,被告人李某某窜至济南市槐荫区张庄路171号怡安诊所,采取相同手段,盗窃店内现金2300元;3、2014年11月17日凌晨,被告人李某某窜至济南市槐荫区泺安路38-1号涂家烤鱼饭店,采取相同手段,盗窃店内现金800元;4、2014年11月24日凌晨,被告人李某某窜至济南市槐荫区腊山北路12号普泽利民大药店,采取相同手段,盗窃店内现金3000元;5、2014年12月20日凌晨,被告人李某某窜至济南市市中区玉函路17号信利来羊汤水饺店,采取相同手段,盗窃店内现金400元;6、2015年1月3日凌晨,被告人李某某窜至济南市历下区佛山街18号汉秦记油泼面店,采取相同手段,盗窃店内现金700元;7、2015年4月26日凌晨,被告人李某某窜至济南市槐荫区泉城花园商业街花生油炒菜饭店,采取相同手段,盗窃店内现金300元;8、2015年5月一天凌晨,被告人李某某窜至济南市槐荫区泉城花园商业街10号可爱可心孕婴店,采取相同手段,盗窃店内现金100元;9、2015年5月5日凌晨,被告人李某某窜至济南市槐荫区张庄路调味品市场139-41号亿丰调料商行,采取相同手段,盗窃店内现金800元;10、2015年5月11日凌晨,被告人李某某窜至济南市槐荫区段兴东路1-2号老地方东北菜馆,采取相同手段,盗窃店内现金100元;11、2015年6月15日凌晨,被告人李某某窜至济南市天桥区济洛路59号德信居饺子城,采取相同手段,盗窃店内现金800元;12、2015年6月15日凌晨,被告人李某某窜至济南市市中区英雄山路150号贺家小海鲜饭店,采取相同手段,盗窃店内现金400元;13、2015年6月25日凌晨,被告人李某某窜至济南市槐荫区泉城花园商业街4号福仁美大药店,采取相同手段,盗窃店内现金120元;14、2015年6月28日凌晨,被告人李某某窜至济南市天桥区凤凰山路108-8号联运超市,采取相同手段,盗窃店内现金1000元;15、2015年7月29日凌晨,被告人李某某窜至济南市市中区建设路88号美宣美容美发店,采取相同手段,盗窃店内现金1725元;16、2015年8月一天凌晨,被告人李某某窜至济南市槐荫区张庄路调味品市场139-69号川调汇商贸公司,采取相同手段,盗窃店内现金400元;17、2015年8月26日凌晨,被告人李某某窜至济南市市中区舜耕路70号倒拐香酒店,采取相同手段,盗窃店内现金2600元;18、2015年10月15日凌晨,被告人李某某窜至济南市市中区阳光新路与建设路路口金味食府,采取相同手段撬开店门后因听到远处有声响遂逃离;19、2015年11月13日凌晨,被告人李某某窜至济南市市中区林祥街1号卡迪堡理发店,采取相同手段,盗窃店内现金1300元;20、2015年11月25日凌晨,被告人李某某窜至济南市历下区解放路135号老六福水饺店,采取相同手段,盗窃店内现金200元、中华牌香烟一盒;21、2015年11月29日凌晨,被告人李某某窜至济南市历下区历山东路76号奶咖小站饮品店,采取相同手段,盗窃店内现金300元;22、2015年11月29日凌晨,被告人李某某窜至济南市历下区建筑新村南路3-3腊汁肉夹馍饭店,采取相同手段,盗窃店内现金100元;23、2015年12月6日凌晨,被告人李某某窜至济南市历下区佛山苑三区松岭全羊馆,采取相同手段,盗窃店内现金500元;24、2015年12月12日凌晨,被告人李某某窜至济南市历下区解放路如意街万事顺海鲜酒楼,采取相同手段,盗窃店内现金200元、玉溪牌香烟两盒;25、2015年12月16日凌晨,被告人李某某窜至济南市天桥区济安街71号双喜涮羊肉饭店,采取相同手段,盗窃店内现金100元;26、2015年12月17日凌晨,被告人李某某窜至济南市历下区历山路114号小面那个鱼饭店,采取相同手段,盗窃店内小米牌红米2A型手机一部(价值449.39元)、酷派牌5263型手机一部(价值305.71元);以上被告人李某某盗窃数额共计21756.66元。案发后,仅追回赃物小米牌红米2A型手机一部(价值449.39元)。上述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经庭审举证、质证予以确认的被害人的陈述;证人赵某某、刘某某的证言;被告人李某某辨认作案地点的笔录、照片、情况说明及录像;美宣造型店的监控录像;扣押赃物及作案工具的照片;扣押决定书、扣押笔录、扣押清单;发还清单及办案说明;涉案物品价格鉴定(认证)结论书;抓获经过、发破案经过;公安机关出具的证实被告人李某某的身份无法查实、户籍信息无法调取的办案说明;被告人李某某的骨发育年龄证明及情况说明;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窃取的手段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被告人李某某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实施部分犯罪时未满十八周岁,实施的第十八起犯罪系未遂,依法应当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二十三条;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
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李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2月19日起至2017年6月18日止),并处罚金二千元(罚金于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交纳)。
二、责令被告人李某某退赔被害人的经济损失21307.27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副本各一份。
审判员 郭 喆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七日
书记员 周红芬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