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收 监 执 行 决 定 书(2016)苏0102执更27号罪犯姜文飞,男,1980年10月15日出生于江苏省南京市,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地在江苏省南京市秦淮区,住南京市秦淮区。1999年9月,被告人姜文飞曾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罚金人民币一千元;2005年11月,曾因吸食毒品被劳动教养三年(所外执行),2007年6月,曾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罚金人民币一千元。2014年9月22日,被告人姜文飞因犯涉嫌贩卖毒品罪被南京市公安局玄武分局刑事拘留,2014年9月28日,被该分局取保候审,2014年11月4日,经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检察院决定对其取保候审。2014年12月16日本院作出了(2014)玄刑初字第408号刑事判决,以贩卖毒品罪判处罪犯姜文飞有期徒刑二年,罚金人民币三千元。经查,罪犯姜文飞社会危险性大,依法不符合监外执行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款的规定,决定将罪犯姜文飞收监执行。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七日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