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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1023刑初273号

赵某犯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宝应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17
公开日期
2016-11-24
所属地区
宝应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江苏省某某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苏1023刑初273号公诉机关江苏省某某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赵某。

公诉机关指控,某年某月至某月间,被告人赵某先后来到某某县某某镇某某餐厅、“某地板”门市、“某手机店”、“某某”喜铺,实施盗窃作案4起,窃得现金人民币4840元,香烟、移动电话机、笔记本电脑等物,赃物价值人民币5334元,具体犯罪事实分述如下:1、某年某月某日凌晨,被告人赵某来到某某县某某镇某路某某餐厅,采取钻窗户入室的手段,窃得现金人民币400元,某牌香烟1条,某牌香烟6包,赃物价值人民币576元。2、某年某月某日凌晨某时许,被告人赵某来到某某县某某镇某桥北侧“某地板”门市,采取破窗入室的手段,窃得现金人民币200元,某牌笔记本电脑1台,赃物价值人民币1595元。3、某年某月某日凌晨,被告人赵某来到某某县某某镇某路某某门市某号“某某”喜铺,以破窗入室的手段,窃得现金人民币40元,某牌香烟6包、某牌香烟6包、某牌香烟3包、某牌香烟2包,赃物价值人民币763元。4、某年某月某日凌晨,被告人赵某来到某某县某某镇某路某号“某某手机店”,采取破窗入室的手段,窃得现金人民币4200元,移动电话手机4部,赃物价值人民币2400元。本案系被害人报案而案发。被告人赵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所窃赃物移动电话机4部由公安机关依法扣押后,已返还给被害人,其余赃款及赃物折价款由被告人赵某退还给各被害人。上述事实,被告人赵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董某、张某、王某、赵某陈述,被告人赵某供述和辩解,辨认笔录及指认现场照片,价格鉴证结论书,视频监控截图,扣押、发还物品清单,收条,售货凭证、赃物照片,刑事判决书,发破案经过,抓获经过,受案登记表,户籍资料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被告人赵某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后在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赵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赵某归案后退出涉案赃款赃物,可酌情从轻处罚。江苏省某某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赵某犯盗窃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第一条第一、二款,第三条第一款,第十四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人赵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四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某年某月17日起至2017年1月16日止。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后的十日内一次性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员  华道洪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七日

书记员  戚 磊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六十五条第一款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除外。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等原因缴纳确实有困难的,经人民法院裁定,可以延期缴纳、酌情减少或者免除。《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一千元至三千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三十万至五十万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第一条第二款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可以根据本地区经济发展状况,并考虑社会治安状况,在前款规定的数额幅度内,确定本地区执行的具体数额标准,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批准。第一款二年内盗窃三次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多次盗窃”。第十四条因犯盗窃罪,依法判处罚金刑的,应当在一千元以上盗窃数额的二倍以下判处罚金;没有盗窃数额或者盗窃数额无法计算的,应当在一千元以上十万元以下判处罚金。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