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江油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781民初3118号
原告:江油市中坝桦府五金建材门市部赵丽。
委托代理人:黄懿,江油市三合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四川双马水泥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油市二郎庙镇。
法定代表人:黄灿文
委托代理人:马艳君,该公司法务经理。
被告:南京西普水泥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
法定代表人:张玉梅
委托代理人:韩仲军,该公司职工。
被告:四川江油南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油市工业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黎贤传
委托代理人:王平银,该公司常务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沈辉,该公司项目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江油市中坝桦府五金建材门市部赵丽诉被告四川双马水泥股份有限公司、南京西普水泥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四川江油南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8月17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理由正当、合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江油市中坝桦府五金建材门市部赵丽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680元,减半收取34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姜 勇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七日
书记员 封立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