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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云01刑更13015号

孙三妹犯运输毒品罪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17
公开日期
2018-03-30
所属地区
云南省昆明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当事人
孙三妹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云01刑更13015号罪犯孙三妹,女,1977年2月11日出生,汉族,贵州省盘县人,文盲,现在云南省第一女子监狱服刑。昆明铁路运输中级法院于

二○○八年十二月十一日作出(2008)昆铁中刑初字第34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孙三妹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期间,因确有悔改表现,于

二○一一年五月二十六日、

二○一二年十一月九日、

二○一四年三月二十七日、

二○一五年五月六日经本院四次裁定共减刑三年零七个月。执行机关云南省第一女子监狱于

二○一六年七月十八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以罪犯孙三妹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建议对该犯减刑。

经审理查明,罪犯孙三妹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获记累计分考核表扬三次,特殊表扬一次,被评为二○一五年度罪犯改造积极分子。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罪犯表扬审批表;罪犯特殊表扬审批表;罪犯改造积极分子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罪犯孙三妹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法定条件,可依法对其予以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孙三妹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刑期自2008年8月12日起至2018年10月24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刀文兵

审 判 员  赵 敏

代理

审判员  褚玉春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顾 蕊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