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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兴执字第4282号

季岩峰与丁学生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17
公开日期
2016-08-29
所属地区
银川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季岩峰,丁学生

裁判文书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兴执字第4282号

申请执行人:季岩峰,男,1974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

被执行人:丁学生,男,1974年12月13日出生,汉族,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申请执行人季岩峰与被执行人丁学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兴民初字第7508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季岩峰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5年11月3日立案执行。依据(2015)兴民初字第7508号民事调解书确定被执行人丁学生偿还申请执行人季岩峰借款780000元,向本院缴纳执行费10200元,共计7902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执行干警按照判决书载明的被执行人地址查找被执行人丁学生,查明被执行人丁学生下落不明,无法查找;本院通过银行查询系统查明被执行人丁学生名下无财产信息;

本院查明丁学生名下有车辆信息,但均被另案查封,申请执行人暂不向法院申请轮候查封;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评估拍卖被执行人丁学生名下位于银川市兴庆区某小区房屋(房产证号:20××36)的房产,因无人竞买而流拍,申请执行人季岩峰书面申请以第一次流拍价635900元抵顶债务,现该房产已过户至申请执行人季岩峰名下。本院依法将丁学生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现申请执行人季岩峰亦不能向本院提供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故申请执行人季岩峰向本院书面申请终结该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的下落或其名下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可向本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张怀智

代理

审判员  麻艳彬

代理

审判员  董恒毅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李海林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本次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