隆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825民初2543号
原告:周旺,男,住隆化县。
被告:宋国奎,男,住隆化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周旺与被告宋国奎相邻通行纠纷一案中,原告周旺于2016年8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旺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由德伟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七日
书记员 鲁冠群 百度搜索“”
原告周旺诉被告宋国奎相邻通行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隆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825民初2543号
原告:周旺,男,住隆化县。
被告:宋国奎,男,住隆化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周旺与被告宋国奎相邻通行纠纷一案中,原告周旺于2016年8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旺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由德伟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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