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商睢民初字第04177号之一
原告:苗洪印,男,1978年4月17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
委托代理人:李玉英,河南京港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苗免军(又名苗新德),男,1962年8月11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
原告苗洪印与被告苗免军侵权责任纠纷一案,本案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告苗洪印虽以被告苗免军侵权为由诉至本院,而双方当事人之间的争议实质上是土地使用权的争议,依法应由人民政府处理,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故裁定驳回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原告苗洪印的起诉。免收案件受理费。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刘继华
审 判 员 贾国庆
人民陪审员 姜西良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罗 迪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