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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商睢民初字第04177号之一

苗洪印与苗免军侵权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17
公开日期
2016-11-04
所属地区
商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侵权责任纠纷
当事人
苗洪印,苗免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04年)》:第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商睢民初字第04177号之一

原告:苗洪印,男,1978年4月17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

委托代理人:李玉英,河南京港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苗免军(又名苗新德),男,1962年8月11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

原告苗洪印与被告苗免军侵权责任纠纷一案,本案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告苗洪印虽以被告苗免军侵权为由诉至本院,而双方当事人之间的争议实质上是土地使用权的争议,依法应由人民政府处理,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故裁定驳回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原告苗洪印的起诉。免收案件受理费。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刘继华

审 判 员  贾国庆

人民陪审员  姜西良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罗 迪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