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川0421执464号

成都阳鑫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攀枝花钢城集团瑞达水泥有限公司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米易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17
公开日期
2016-09-22
所属地区
米易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成都阳鑫科技有限公司,攀枝花钢城集团瑞达水泥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四川省米易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0421执464号申请人成都阳鑫科技有限公司。住四川省成都市金堂县。法定代表人陈剑,系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攀枝花钢城集团瑞达水泥有限公司。住四川省米易县。法定代表人帅兴国,系该公司董事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米易县人民法院(2015)米易民初字第807号民事判决书,在执行成都阳鑫科技有限公司与攀枝花钢城集团瑞达水泥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双方达成分期履行和解协议,现已履行200000元,余款859146元按约定履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米易县人民法院(2015)米易民初字第80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刘天明

审判员  唐 川

审判员  郑从俊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七日

书记员  徐楚蒙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