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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624民初1937号

沈丘县宏力高频设备有限公司与河南XX物流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丘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17
公开日期
2016-09-02
所属地区
沈丘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当事人
沈丘县宏力高频设备有限公司,河南XX物流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沈丘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624民初1937号原告沈丘县宏力高频设备有限公司(代码:78509736-6)。法定代表人高评梅,该公司经理。被告河南XX物流有限公司(代码:9141010069218808K)。法定代表人李长勇,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沈丘县宏力高频设备有限公司诉被告河南XX物流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8月17日以双方当事人庭外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并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沈丘县宏力高频设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4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沈瑞玲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七日

书记员  芦 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