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大庆市萨尔图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黑0602刑初215号公诉机关大庆市萨尔图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刘蒙,女,1992年7月23日出生,出生地黑龙江省肇州县,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住黑龙江省肇州县繁荣街三委。2016年6月6日因涉嫌故意毁坏财物被黑龙江省哈尔滨铁路公安处临时羁押于哈尔滨市第二看守所,当月8日被大庆市公安局萨尔图分局刑事拘留,当月20日被该局逮捕。现羁押于大庆市第一看守所。辩护人毕海鹰,黑龙江玉朗律师事务所律师。大庆市萨尔图区人民检察院以庆萨检诉刑诉〔2016〕20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蒙犯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16年8月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8月17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大庆市萨尔图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迟海峰、代理检察员王延波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蒙及其辩护人毕海鹰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6年1月31日17时许,被告人刘蒙在大庆市萨尔图区东风新村香榭丽购物广场米兰春天婚纱摄影店,因被害人王某某扣其工资一事怀恨在心,刘蒙用打火机将店内的四款白色婚纱烧坏(价值人民币18162元)后逃跑。案发后,被告人刘蒙近亲属与被害人王某某达成赔偿和解协议,赔偿王某某经济损失人民币38000元,被害人对被告人表示谅解,并撤回了对被告人的刑事附带民事诉讼。2016年6月6日,被告人刘蒙在哈尔滨火车站被公安机关抓获。上述事实,被告人刘蒙在庭审过程中均无异议,且有被告人刘蒙供述和辩解;被害人王某某陈述;证人马某某、崔某、宋某某证言;大庆市价格认证中心价格鉴定书;临时羁押证明;证明;新锐视觉主题合作合同、收据;辨认笔录;和解协议书、谅解书;撤诉申请;案件来源、归案情况说明;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蒙故意毁坏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
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适用法律的意见正确,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刘蒙辩护人关于被害人王某某对于引发和激化双方矛盾负有一定责任,建议对被告人刘蒙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因没有充分证据证实被害人对矛盾激化负有责任,故该辩护意见不予采纳;关于刘蒙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态度好,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系初犯、偶犯,建议对其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成立,予以采纳。被告人刘蒙具有以下量刑情节:归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可从轻处罚;赔偿对方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综上,本院决定对被告人刘蒙从轻处罚。被告人刘蒙系初犯、偶犯,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符合缓刑适用条件,可依法适用缓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二百七十五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人刘蒙犯故意毁坏财物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宣告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收到判决书的次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上诉至大庆市中级人民法院。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
审 判 长 柳玉才
代理
审判员 林美玲
人民陪审员 李 杰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杨晓云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法律条款:第二百七十五条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