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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1刑更5121号

罪犯李某某抢夺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17
公开日期
2016-08-23
所属地区
安徽省合肥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案由
抢夺
当事人
李殷世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1刑更5121号罪犯李殷世,男,壮族,1979年10月8日生,职业高中文化,广西壮族自治区来宾市人,现在安徽省巢湖监狱服刑。安徽省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1月24日作出(2013)禹刑初字第0000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李殷世犯抢夺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四万元。

被告人李殷世不服,向安徽省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安徽省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4月15日作出(2013)蚌刑终字第00066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安徽省巢湖监狱以罪犯李殷世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于2016年7月20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罪犯李殷世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至2016年4月获表扬奖励二次、记功奖励一次。上述事实,有罪犯改造表现奖惩审批表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罪犯李殷世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李殷世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减刑后刑期自2012年6月21日起至2019年6月20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洪 琳

审判员 曹子健

审判员 姚本茹ggz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七日

书记员 葛 畅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