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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31民申35号

伍坤芳与谢萍、鄢伯太民间借贷纠纷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17
公开日期
2016-10-20
所属地区
湖南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伍坤芳,谢萍,鄢伯太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湖南省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31民申35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伍坤芳。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谢萍。原审被告鄢伯太。再审申请人伍坤芳因与被申请人谢萍及原审被告鄢伯太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6)湘31民终7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再审申请人伍坤芳申请再审称:被申请人谢萍在起诉状中自认其收到申请人偿还的15万、9万,共计24万借款本金。原生效判决仅认定申请人偿还被申请人谢萍借款本金14万元,漏算10万元是错误的,实际上伍坤芳已偿还谢萍本金24万元。申请人的再审申请理由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款之规定,请求再审改判。被申请人谢萍辩称,原生效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再审申请人的申请没有依据,请依法予以驳回。本院复查认为,本案争议的焦点是原生效判决是否漏算再审申请人已偿还给被申请人本金10万元的问题。本案中,再审申请人认为原生效判决漏算10万元本金的主要理由是被申请人谢萍在诉状中自认其已收到再审申请人偿还的15万元本金及几个月利息。经查,双方对2008年6月再审申请人偿还被申请人谢萍借款本金5万元且包含在15万元之内这一事实均无异议。对于双方争议的另外10万元是否漏算的问题。因该10万元形成的前提是被申请人谢萍于2010年12月30日代再审申请人伍坤芳偿还了案外人张奇志、彭国翠的借款10万元及利息18万元,才导致2010年12月30日再审申请人伍坤芳重新向谢萍出具28万元的借条,该28万元包含有民间高息,故原生效判决依法不予认定该借款事实并无不当。因此,被申请人谢萍对已经收到再审申请人偿还10万元的自认的形成前提不能成立,也不能构成债权债务关系发生消灭的自认,原生效判决不予认定再审申请人已经偿还被申请人10万元本金并未漏算。综上,本案原生效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准确,实体处理恰当,再审申请人的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再审申请人伍坤芳的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卓凤霞

代理

审判员  张珊菊

代理

审判员  向星霖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钟丽晶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