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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新2201民初1415号

蒲小容与杨士成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哈密市伊州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17
公开日期
2017-11-01
所属地区
哈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蒲小容,杨士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哈密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新2201民初1415号原告蒲小容,女,汉族,1972年12月7日出生,无固定职业,住哈密市,身份证号:×××。被告杨士成,男,汉族,其他不详。

原告蒲小容与被告杨士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23日立案。2016年8月17日,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蒲小容撤诉处理。本案案件受理费62元(已收取31元),减半收取31元,公告费180元,由原告蒲小容负担。

审 判 长  李 佳

人民陪审员  何德胜

人民陪审员  杨爱玲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赵文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