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哈密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新2201民初1415号原告蒲小容,女,汉族,1972年12月7日出生,无固定职业,住哈密市,身份证号:×××。被告杨士成,男,汉族,其他不详。
原告蒲小容与被告杨士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23日立案。2016年8月17日,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蒲小容撤诉处理。本案案件受理费62元(已收取31元),减半收取31元,公告费180元,由原告蒲小容负担。
审 判 长 李 佳
人民陪审员 何德胜
人民陪审员 杨爱玲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赵文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