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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0429民初2553号

董风学与张志勇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宁城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17
公开日期
2016-09-29
所属地区
宁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董风学,张志勇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宁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0429民初2553号原告董风学,男,汉族。委托代理人孙占明,男,汉族。被告张志勇,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董风学与被告张志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董风学于2016年8月17日因需另案主张权利为由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董风学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不损害第三人的利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董风学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2438元减半收取6219元,保全费5000元,邮寄费22元,合计11241元,由原告董风学负担。

审 判 长  张丽红

审 判 员  谢佳颖

人民陪审员  陈国志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苏珊娜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