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0429民初2553号原告董风学,男,汉族。委托代理人孙占明,男,汉族。被告张志勇,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董风学与被告张志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董风学于2016年8月17日因需另案主张权利为由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董风学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不损害第三人的利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董风学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2438元减半收取6219元,保全费5000元,邮寄费22元,合计11241元,由原告董风学负担。
审 判 长 张丽红
审 判 员 谢佳颖
人民陪审员 陈国志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苏珊娜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