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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0722执337号

青岛金尔农化研制开发有限公司与赵春阳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莫力达瓦达斡尔族自治旗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17
公开日期
2016-09-05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青岛金尔农化研制开发有限公司,赵春阳

裁判文书全文

莫力达瓦达斡尔族自治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内0722执337号申请人青岛金尔农化研制开发有限公司。被执行人赵春阳,男,34岁,汉族,个体。2016年5月24日本院受理了青岛金尔农化研制开发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赵春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该案后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和财产申报令,被执行人在接到执行通知书和财产申报令后,经本院调查金融机构、车管所、房产登记部门,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2016)内0722执337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审判长  马宝金

审判员  金 戈

审判员  李冬学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七日

书记员  杨田旭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