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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晋0829执303号

毛明英与周云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陆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17
公开日期
2018-07-20
所属地区
平陆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毛明英,周云超

裁判文书全文

山西省平陆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晋0829执303号申请执行人毛明英,女,汉族。被执行人周云超,男,汉族。本院在执行毛明英与周云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且长期外出下落不明,申请人也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状况。暂不具备执行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姜学明

审判员  王国荣

审判员  白振清

二0一六年八月十七

书记员  刘卫红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