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吉01民终2853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许红凯,男,汉族,1967年11月15日生,住吉林省榆树市。
被
上诉人(原审原告):张建伟,女,汉族,1971年6月28日生,住吉林省榆树市。
被
上诉人(原审原告):张利波,男,汉族,1977年12月3日生,住吉林省榆���市。
上诉人许红凯因与被上诉人张建伟、张利波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吉林省榆树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吉0182民初102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张建伟、张利波原审诉称:2016年3月17日10时10分许,被告所有的房屋位于榆树市培英街七小学东墙外平房,因室内的电冰箱发生故障引起火灾,将自家房屋烧着,火蔓延至西侧邻居张建伟家,将原告家的房屋烧毁。原告家屋内的电脑、冰箱、衣物和家具因消防部门救火被水浸泡,已报废,造成原告家经济损失35,000.00元。二原告共同拥有该房屋,面积32平方米。现原告要求被告赔偿原告财产损失21,986.00元。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许红凯原审辩称:我对消防队的鉴定有异议。我认为冰箱起火与邻居家的漏水浸泡有关系���我得找到起火原因,不然我不能赔偿。本案经原审法院审理认定:2016年3月17日10时10分左右,榆树市培英街七小学东墙外联脊房屋许红凯家发生火灾,将自家房屋烧毁,金丽彦家、张建伟家等邻居房屋部分烧毁,同时烧毁和浸泡部分物品。经北京市国宏(信)价格评估有限公司评估,总计损失为人民币21,986.00元。现原告要求被告赔偿原告财产损失21,986.00元租房等损失。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诉讼至原审法院。原审法院认为:被告许红凯家发生火灾,造成原告家财产部分损失,被告应当赔偿。北京市国宏(信)价格评估有限公司评估报告损失为人民币21,986.00元,原告对该报告虽然有异议,但未提出重新鉴定申请,可以作为证据使用。对原告提出其它租房等损失,没有证据证明,不予保护。故对原告的合理诉讼请求予以支持。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原审法院
判决如下:
一、被告许红凯于判决生效后立即给付原告张建伟、张利波财产损失21,986.00元;
二、驳回原告其它诉讼请求。如不按本判决确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案件受理费675.00元,评估费2,000.00元由被告承担。宣判后,许红凯不服一审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其上诉请求撤销原审判决,发回重审或改判上诉人承担合理的赔偿责任。
一、二审的相关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事实与理由为:
一、原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火灾发生后,依据消防机关的火灾认定书,总过火面积为50平方米,上诉人家过火面积较大,被上诉人等人家过火面积小,被上诉人家只是房顶过火,其余物品均在消防队到来之前抢救出来,所以不���在被上诉人一审诉讼请求中的损失,针对此项内容,上诉人在一审中已经提交证据予以证明。
二、原审判决的损失数额依据不足。首先,鉴定机构系被上诉人单方委托,并未经过上诉人及人民法院同意。被上诉人所列损失清单上的物品,上诉人及法院均不知情,不能确定这些物品的真实性。被上诉人也没有提交物品的发票。其次,鉴定机构做鉴定之前,应该至现场踏查,确定损失物品项目及损失情况,现在并无证据证明鉴定机构到达现场。根据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鉴定的依据和程序都存在严重的问题,因此原审法院依据这样的事实和证据确定上诉人应赔偿的数额是不正确的。综上,上诉人提出上诉,请求二审法院做出公正的判决。本院二审查明的事实与原审认定的事实一致。
本院认为:上诉人对于其房屋发生火灾导致被上诉人房屋过火的���实予以认可,只是认为原审法院采信的损失鉴定意见依据不足。对于损失数额的鉴定意见,系被上诉人委托北京市国宏信价格评估有限公司进行评估鉴定的,该鉴定机构具有评估诉讼财物价格的资质,接受委托后,于2016年5月19日至评估标的物所在现场进行勘验、测量、照相及记录,其出具的鉴定意见中载有被上诉人房屋受损部位及损坏物品的照片,上诉人对于鉴定意见中所附照片中场景系被上诉人家被烧现场并无异议。该鉴定机构结合被上诉人的受损情况,在综合分析的基础上逐项作出损失数额的认定,该鉴定意见依据充分,可为人民法院采信。上诉人虽不认可该鉴定意见,但是并未提出重新鉴定的申请,且并无充足证据否定该鉴定意见的认定。故上诉人许红凯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对其上诉请求不予支持。综上,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依照《���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一)项之规定,
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350.00元,由上诉人许红凯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郭 宇
代理
审判员 高云燕
代理
审判员 李蓬勃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许琳璟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