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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01刑终87号

原审被告人杜海雄拒不执行判决、裁定二审刑事附带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17
公开日期
2016-12-28
所属地区
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案由
拒不执行判决、裁定
当事人
王某某,杜海雄

裁判文书全文

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附 带 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01刑终87号上诉人(原审自诉人暨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王某某,男,44岁,蒙古族,个体户,现住呼和浩特市。诉讼代理人巴音,内蒙古至为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人杜海雄,男,46岁,蒙古族,个体户,现住鄂尔多斯市东胜区。内蒙古自治区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审理原审自诉人王某某诉原审被告人杜海雄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附带民事诉讼一案,于

二0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作出(2016)内0121刑初16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书。宣判后,原审自诉人王某某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通过查阅案卷,询问原审自诉人,决定不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审裁定驳回上诉人王某某对原审被告人杜海雄的起诉有错误。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六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撤销内蒙古自治区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2016)内0121刑初16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书;

二、由内蒙古自治区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重新审理。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李小明

审判员  刘 磊

审判员  王 锋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七日

书记员  乌 兰附:相关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六十五条自诉人对不予受理或者驳回起诉的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诉。第二审人民法院查明第一审人民法院作出的不予受理裁定有错误的,应当在撤销原裁定的同时,指令第一审人民法院立案受理;查明第一审人民法院驳回起诉裁定有错误的,应当在撤销原裁定的同时,指令第一审人民法院进行审理。-2-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