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2刑更4281号罪犯李发星,男,汉族,出生地广东省英德市,初中文化,现在广东省北江监狱服刑。广东省清远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9月22日作出(2011)清中法刑一初字第33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李发星犯抢劫罪、盗窃罪、故意伤害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0元。宣判后,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经过二审审理,于2011年12月16日作出(2011)粤高法少刑终字第77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对其维持原判。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因罪犯李发星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广东省韶关市中级人民��院于2014年10月22日对其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执行机关广东省北江监狱以罪犯李发星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向本院提出减刑建议,并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6年7月25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罪犯李发星系数罪并罚中除最高刑期之罪外还有一罪刑期在五年以上的罪犯。该犯在本次考核期间(2014年5月16日至2016年5月15日,考核期截止后的奖惩情况可纳入下次提请减刑),能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管规定,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获得嘉奖23次;2016年3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2015年1月获得表扬并有14次嘉奖);2014年7月14日因参加集体活动迟到被扣1分,2014年7月18日因从事与劳动无关事宜(自制短裤)被扣2分,2016年4月5日因用生产物料做袜子被扣1分;罚金人民币40000元已执行800元,出具了其家庭经济困难的证明材料。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呈批表、减刑建议书等在卷材料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罪犯李发星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提请对该罪犯减刑的建议合法,可予以采纳。由于该犯系数罪并罚中除最高刑期之罪外还有一罪刑期在五年以上的罪犯,依法减刑时应从严掌握。同时,该犯属未成年罪犯,减刑幅度可酌情从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李发星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刑期执行至2026年3月24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李功庆
代理
审判员 王华明
代理
审判员 钟素雅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欧妤桃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