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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402刑初621号

李某犯制作、复制、出版、贩卖淫秽物品牟利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17
公开日期
2016-10-13
所属地区
嘉兴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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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浙0402刑初621号公诉机关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某。因本案于2016年4月23日被嘉兴市公安局南湖区分局刑事拘留,2016年5月27日被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嘉兴市看守所。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检察院以嘉南检刑诉[2016]64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犯贩卖淫秽物品牟利罪���于2016年7月2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并建议适用简易程序。本院受理后,决定本案适用普通程序,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8月17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冬冬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李某以牟利为目的,通过互联网向他人贩卖淫秽视频文件109部,应当以贩卖淫秽物品牟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可从轻处罚。

被告人李某对指控无异议。

经审理查明:2016年1月以来,被告人李某通过QQ聊天群,以其百度云盘帐户内有大量淫秽视频为由向他人兜售,至案发,共计贩卖给朱某等十余人,得款150元。公安机关对朱某购买的百度云盘帐户内下载疑似淫秽视频文件143个。经鉴定,其中109个视频属于淫秽物品。上述事实,有经庭审质证证人朱某的证言、鉴定意见、扣押及检查笔录、扣押物品清单、手机检查笔录及照片、计算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户籍证明、到案经过等证据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以牟利为目的,利用互联网贩卖淫秽物品,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淫秽物品牟利罪。

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李某贩卖淫秽视频文件为100个以上,应属情节严重,依法应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被告人李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依法从轻处罚。综合本案被告人的犯罪情节、认罪态度及悔罪表现,可对其适用缓刑。被告人回到社区后,应当接受社区矫正,遵守法律、法规,服从监督管理,接受教育,完成公益劳动,做一名有益社会的公民。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李某犯贩卖淫秽物品牟利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6000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三日内缴纳)二、非法所得150元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 判 长  范国珍

人民陪审员  沈章焕

人民陪审员  钱金魁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赵珍燕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