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川0504民初2192号

殷贵良、雷润梅离婚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17
公开日期
2016-09-30
所属地区
泸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殷某某,雷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504民初2192号(以正式加盖法院印章的文书为准,公开的电子文本仅供参考,不得用于非法用途)原告殷某某。被告雷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殷某某诉被告雷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殷某某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有权处分自己的权利,经审查,原告的撤回起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殷某某撤回对被告雷某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本院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

代理

审判员 邱 宏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张金建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