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冀0421民初1511号

邯郸县华信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赵美赵某、河北宝慧制管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邯郸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17
公开日期
2016-11-18
所属地区
邯郸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邯郸县华信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赵美赵某,河北宝慧制管有限公司,河北亚齐管业有限公司,河北奎鹏交通设施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邯郸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421民初1511号

原告:邯郸县华信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所地邯郸市华信路58号。

法定代表人:付瑞华付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赵艳斌赵某,男,汉族,1957年8月10日生,住址:河北省邯郸市肥乡县。邯郸县华信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员工。特别授权。

委托代理人:贺曙光贺某,男,汉族,1957年12月27日生,住址:河北省邯郸市,为邯郸县华信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员工。特别授权。

被告:赵美赵某,女,汉族,1983年1月26日生,住邯郸市邱县,

被告:河北宝慧制管有限公司,地址河北省邱县发展大道66号。

法定代表人:邱立方邱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赵欢赵某。河北方程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河北亚齐管业有限公司,地址河北省邱县县城威利邦大道西段路南与发展大道交叉口。

法定代表人:高洪良高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赵欢赵某。河北方程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河北奎鹏交通设施有限公司,地址河北省邱县梁二庄镇106国道西侧(405公里处)。

法定代表人:韩花强韩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刘兵刘某,刘立胜,江苏万禾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原告邯郸县华信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被告赵美赵某、被告河北宝慧制管有限公司、被告河北亚齐管业有限公司、被告河北奎鹏交通设施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6日立案。

原告邯郸县华信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于2016年8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原告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诉权的处分,符合法律的有关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邯郸县华信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23952元,减半收取计11976元,由邯郸县华信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李学功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七日

书记员  朱亚楠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