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吉0381执364号

胡玲与徐泽芳、杨玉香劳务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公主岭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17
公开日期
2017-04-17
所属地区
公主岭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胡玲,徐泽芳,杨玉香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吉林省公主岭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吉0381执364号申请执行人胡玲,男,现住吉林省公主岭市。被执行人徐泽芳,男,现住吉林省公主岭市。被执行人杨玉香,女,现住吉林省公主岭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胡玲与被执行人徐泽芳、杨玉香劳务合同纠纷执行一案中,被执行人徐泽芳、杨玉香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吉林省公主岭市人民法院(2015)公民一初字第118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审 判 长  林万福

审 判 员  曹 威

代理

审判员  李 顺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白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