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富裕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0227民初880号原告富裕县沃野农机销售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相军,经理。委托代理人孟祥峰。被告吕红艳,女。被告闫士军,男。本院在审理原告富裕县沃野农机销售有限公司与被告吕红艳、闫士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8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处分自己的权利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富裕县沃野农机销售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0元(多收取原告168.00元,退还给原告富裕县沃野农机销售有限公司),减半收取25.00元,由原告富裕县沃野农机销售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赵丽君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七日
书记员 霍慧舒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