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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民执字第435号

申请人马撒利木与被申请人马永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民和回族土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17
公开日期
2016-09-01
所属地区
民和回族土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马撒利木,马永华

裁判文书全文

青海省民和回族土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民执字第435号申请人马撒利木,男,生于1973年21日,回族,甘肃省康乐县人。被申请人马永华,男,生于1968年9月11日,回族,青海省民和回族土族自治县人。申请人马撒利木与被申请人马永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和回族土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民民初字第644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马撒利木于2015年7月2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5年8月28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中查明,被申请人马永华无存款,无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且被申请人现下落不明。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依法终结民和回族土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民民初字第644号民事调解书确定内容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穆浩军

审 判 员  王 伟助理

审判员  张德云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王正刚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