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民和回族土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民执字第435号申请人马撒利木,男,生于1973年21日,回族,甘肃省康乐县人。被申请人马永华,男,生于1968年9月11日,回族,青海省民和回族土族自治县人。申请人马撒利木与被申请人马永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和回族土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民民初字第644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马撒利木于2015年7月2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5年8月28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中查明,被申请人马永华无存款,无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且被申请人现下落不明。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依法终结民和回族土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民民初字第644号民事调解书确定内容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穆浩军
审 判 员 王 伟助理
审判员 张德云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王正刚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