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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602民初7560号

雷大潘与张慰、何丽群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17
公开日期
2016-09-30
所属地区
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雷大潘,张慰,何丽群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三十条,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福建省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闽0602民初7560号

原告:雷大潘,男,1978年3月3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永泰县。

委托代理人:林贵洋,福建泾渭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慰,男,1979年7月21日出生,汉族,住漳州市芗城区。

被告:何丽群,女,1981年5月12日出生,汉族,住漳州市芗城区。

原告雷大潘与被告张慰、被告何丽群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

审判员黄福真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雷大潘的委托代理人林贵洋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张慰、被告何丽群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雷大潘诉称:2016年3月初,被告张慰向原告分几次购买电力产品,价值共计70000元,经原告多次催讨,被告张慰为此出具一张欠条交由原告收执,约定于2016年5月31日还清。两被告至今未还款。两被告系夫妻,该债务发生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据此,原告请求法院判令两被告共同偿还原告货款70000元并自起诉之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付利息。被告张慰、被告何丽群未提供书面答辩并提供证据。

经审理查明:2016年5月18日,被告张慰作为欠款人出具一张欠条交原告收执,该欠条载明:兹欠雷大潘材料款70000元整,于2016年5月31日前还清。两被告于2009年8月21日办理结婚登记。两被告至今未还款。2016年8月5日,原告诉至本院。

本院认为,被告张慰向原告购买材料尚欠货款70000元,有被告张慰出具的欠条为证,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原告与被告张慰之间的买卖合同关系依法成立并生效。两被告系夫妻,上述货款系夫妻一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对外所负的债务,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两被告应当共同偿还。原告要求两被告共同偿还货款70000元并自起诉之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付利息的诉讼请求,合法有据,应予支持。两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三十条、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第四款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张慰、被告何丽群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共同偿还原告雷大潘货款70000元及自2016年8月5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以尚欠货款为计息本金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的逾期付款利息。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1550元,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775元,由被告张慰、被告何丽群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黄福真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七日

书记员  张丽蓉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三十条买卖合同是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第一百五十九条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数额支付价款。对价款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二项的规定。第一百六十一条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时间支付价款。对支付时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买受人应当在收到标的物或者提取标的物单证的同时支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买卖合同对付款期限作出的变更,不影响当事人关于逾期付款违约金的约定,但该违约金的起算点应当随之变更。买卖合同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买受人以出卖人接受价款时未主张逾期付款违约金为由拒绝支付该违约金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买卖合同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但对账单、还款协议等未涉及逾期付款责任,出卖人根据对账单、还款协议等主张欠款时请求买受人依约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对账单、还款协议等明确载有本金及逾期付款利息数额或者已经变更买卖合同中关于本金、利息等约定内容的除外。买卖合同没有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或者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出卖人以买受人违约为由主张赔偿逾期付款损失的,人民法院可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为基础,参照逾期罚息利率标准计算。《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执行申请提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