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涞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0623执256号申请人程金平,女,满族,1978年9月20日出生,住涞水县永阳镇。被执行人周红叶,女,汉族,1987年6月3日出生,住涞水县永阳镇。被执行人高文学,女,汉族,1980年4月6日出生,住易县桥头乡。本院在执行申请人程金平与被执行人周红叶、高文学健康权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周红叶有银行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周红叶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涞水县永阳营业所账户********的存款2083元,冻结期限为12个月。本裁定立即执行。执行员 李泽田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七日
书记员 黄 超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