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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623执256号

申请人程金平与被执行人周红叶、高文学健康权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涞水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17
公开日期
2016-09-05
所属地区
涞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程金平,周红叶,高文学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涞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0623执256号申请人程金平,女,满族,1978年9月20日出生,住涞水县永阳镇。被执行人周红叶,女,汉族,1987年6月3日出生,住涞水县永阳镇。被执行人高文学,女,汉族,1980年4月6日出生,住易县桥头乡。本院在执行申请人程金平与被执行人周红叶、高文学健康权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周红叶有银行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周红叶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涞水县永阳营业所账户********的存款2083元,冻结期限为12个月。本裁定立即执行。执行员  李泽田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七日

书记员  黄 超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