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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3民终4297号

倪玉春与杨怀民、杨之园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17
公开日期
2016-09-05
所属地区
江苏省徐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当事人
杨怀民,倪玉春,杨之园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裁判文书全文

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3民终429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杨怀民,农民。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倪玉春。原审被告杨之园。

上诉人杨怀民因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新沂市人民法院(2015)新民初字第317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由于上诉人杨怀民未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向本院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依据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原审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袁长伟

审 判 员  孙尚武

代理

审判员  黄传宝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李思璇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