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分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新40民申118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马合沙提朱曼,现住额敏县。
法定代理人:阿衣古力阿米提汗(系马合沙提朱曼之妻),现住额敏县郊区乡依萨塔木村8501号
委托代理人:巴依尔,新疆新额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额敏县环境卫生管理处。
法定代表人:田强,系该处处长。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满益寿。
委托代理人:邱万民,新疆塔原律师事务所律师。再审申请人马合沙提朱曼因与被申请人额敏县环境卫生管理处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不服塔城地区中级人民法院(2015)塔民一终字第12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马合沙提朱曼申请再审称:本案不属于劳动争议案件,额敏县环境卫生管理处作为用人单位,其无权扣发马合沙提朱曼的工资,马合沙提朱曼的诉讼请求应予以支持。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之规定,申请再审本案。额敏县环境卫生管理处提交意见称:马合沙提朱曼的再审申请不符合法律规定,请求驳回其再审申请。
本院认为:马合沙提朱曼在本案一审中,以额敏县环境卫生管理处在其患病期间,扣发了其2000年至2014年3月的工资为由,请求法院判令用人单位支付扣发的工资。马合沙提朱曼与用人单位额敏县环境卫生管理处因此发生的纠纷,应属劳动争议。额敏县环境卫生管理处因马合沙提朱曼患病无法正常工作,于2000年开始扣发其工资,而给其发放生活费。马合沙提朱曼于2014年9月1日才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以其已超过仲裁申请时效为由,作出不予受理通知书。马合沙提朱曼诉至法院后,因其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确已超过仲裁申请期限,又无不可抗力或其他正当理由,原判驳回其诉讼请求,在认定事实及适用法律方面并无不当。综上,马合沙提朱曼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马合沙提朱曼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赵冬迪
审判员 汤宜娟
审判员 阿丽拉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七日
书记员 邹 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