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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01民终6429号

成都格兰西亚置业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17
公开日期
2017-09-27
所属地区
四川省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案由
服务合同纠纷
当事人
成都格兰西亚置业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裁判文书全文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川01民终6429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成都格兰西亚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高新区芳草东街**号。

法定代表人:成甦,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易明,女,汉族,1985年10月25日出生,住四川省南充市高坪区。

被

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上海高力国际物业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住所地:成都市人民南路二段*号仁恒置地广场**楼。

法定代表人:LINALYNNEWONG,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龚立燕、齐涛,北京德恒(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成都格兰西亚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格兰西亚公司)与被上诉人上海高力国际物业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以下简称高力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16)川0191民初118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6年7月18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格兰西亚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易明,被上诉人高力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齐涛、龚立燕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格兰西亚公司上诉请求:1.撤销原审判决,依法改判驳回高力公司的诉讼请求并支持格兰西亚公司的诉讼请求;2.诉讼费由高力公司承担。事实和理由:

一、原审认定事实错误。格兰西亚公司的考评对象是艾明物业公司并非高力公司。合同履行期间高力公司未派驻人员到项目没有提供合同约定的服务。格兰西亚公司不应当支付物业管理酬金。

二、原审认定与判决矛盾。原审认定高力公司存在违约行为,判决格兰西亚公司全额支付物业管理酬金和律师费没有依据。原审认定高力公司没有对格兰西亚公司服务人员进行专业培训后驳回格兰西亚公司另行聘请第三方机构进行的专业培训的判决没有法律依据。

三、原审判决证据不足。原审认定高力公司提供了物业管理方面的建议证据不足。

四、原审适用法律不当。高力公司辩称,一、高力公司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不存在违约行为;

二、合同履行期间,格兰西亚公司一直对高力公司进行考评并按照考评支付费用;

三、派驻案场经理需要两个前提,一是双方确定人选,二是固定薪酬,直到现在条件都没有达成。高力公司仅收取了顾问酬金,没有收取物业服务费和案场经理费用;

四、高力公司履行合同的方式包括作为专业物业服务机构幕后有强大的团队支持,现场参与人派驻了王琴、李文安等;

五、格兰西亚公司与案外人签订的培训协议与本案无关。高力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格兰西亚公司支付2015年3月、5月、6月物业管理服务酬金74550元及拖欠酬金的滞纳金(按照每日千分之三的标准从应付款之日后15日起计算至付清之日止);2.格兰西亚公司承担合同违约责任支付违约金100000元;3.格兰西亚公司支付高力公司律师费50651元。格兰西亚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高力公司向格兰西亚公司支付解除合同违约金10万元;2.高力公司赔偿格兰西亚公司培训费用70万元。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14年9月,高力公司(乙方)、格兰西亚公司(甲方)签订了《中国华商金融中心营销体验中心物业管理服务合同》(以下简称《物业管理服务合同》),约定“乙方在本协议生效之日起,派遣管理服务人员为营销体验中心提供物业服务,服务内容包括但不限于营销体验中心公共秩序、礼宾服务、协助销售人员解答客户有关本物业管理方面的问题、保洁服务、建立物业管理档案并负责及时记载有关变更情况,管理期满向甲方移交相关财产、全部物业管理档案及有关资料、定期物管服务合理化建议。甲方有义务对乙方提出的物业服务工作报告和各类书面文件给予签字(经书面授权的代表)或盖章确认;按时向乙方支付物业管理顾问酬金和案场经理费用。乙方有义务按甲方要求委派案场经理入驻中国华商金融中心并提供合同约定之服务;根据本物业市场销售的需要,乙方应积极参与本项目就物业管理方面的宣传,向甲方提供必要的协助;乙方应按工作进度并配合甲方营销计划培训甲方相关服务人员,培训内容主要是物业管理知识、营销体验中心管理制度、接待流程及礼貌礼仪等专业培训;现场秩序维护、保洁、客服接待等基层员工由第三方物业管理公司按照标准提供,乙方负责推荐三家物业管理公司供甲方筛选,并负责督检;乙方在合同期内应积极主动地与甲方配合协作,并及时与甲方沟通联系,定期提交物管各项合理化建议,并接受甲方的工作监督。合同期限自2014年9月20日起至2015年9月19日,为期12个月。甲方应向乙方支付服务酬金、服务人员薪资、保险及税金,其中物业管理顾问酬金:合同总金额30万元;合同期限内,甲方按每月25000元向乙方支付物业管理顾问酬金;该酬金为2万元基础酬金加5000元考核酬金,甲方可根据附件五对乙方工作、配合效果对考核酬金进行判罚。案场经理薪资福利等费用,由甲、乙双方确认人选后另行签订补充协议约定,由甲方向乙方支付。以上支付方式以转账方式,支付时间为每月7号前支付上月酬金及案场经理薪资福利等费用。甲方授权乙方管理、监督、考核第三方物业服务公司服务质量,乙方对第三方物业服务公司服务质量负责。”《物业管理服务合同》还约定“(三)1.甲方应按约支付物业管理服务酬金及案场经理等费用,若逾期15天后未支付,每逾期1天按应付未付费用的3‰向乙方支付逾期滞纳金。若逾期30日仍未支付,乙方有权暂停向甲方提供营销体验中心物业管理服务;若40日内甲方仍未支付的,乙方有权无条件解除合同,乙方保留向甲方追讨酬金及人员薪资、保险费及税金之权益。2.甲方对乙方的工作按季度进行考核,若乙方未履行合同所列服务条款,甲方可书面发出整改或改进通知书,乙方在收到甲方发出的书面通知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没有作出回复,或者7个工作日内没有作出修整时,甲方有权无条件单方解除合同,并以书面的通知送达乙方。3.如乙方因工作需要调整物业管理主要团队人员,应提前一个月书面告知甲方,将双方同意方可调整,如乙方擅自调整物业管理主要团队人员,甲方有权终止合同。4.甲方有权按附件五约定的考核标准考核乙方,如乙方无法达到双方所约定的服务标准,甲方有权对乙方提出调整和整改要求。80分为合格,乙方评分达到80分则甲方全额发放5000元考核酬金;80分以下,每低一分甲方扣除50元,最高不超过5000元。若连续三月考核不达标,并经甲方书面提出修整意见,乙方经三次整改以上仍无法达到约定的服务标准,甲方有权解除合同。6.甲、乙双方任何一方欲提前终止本合同,且无上述1及2条款的违约行为及3条款的情形发生,一方需提前3个月书面通知对方,并赔偿另一方5万元,如提前终止方不能提前3个月通知另一方,应赔偿另一方违约金10万元;履行本合同发生争议,因诉讼而支出的律师费由败诉方承担。”《物业管理服务合同》的附件包括:附件一“物业服务理念”;附件二为《各岗位职责及管理制度》,规定了保安部、班组人员、客服部的各岗位职责以及管理制度;附件三为《现场管理制度》,包括(一)人员日常管理制度:1.建立标准,考核录用;2.健全制度,规范管理;3.强化教育,尽心服务;4.分层实施,绩效考核;5.优化组合,末位淘汰。(二)人员考核及激励制度,包括案场经理、主管级、普通员工的考核标准;附件四为《营销体验中心服务流程》;附件五为《案场服务考评实施办法》,约定发现的问题须双方业务对接人签字确认;由甲方营销部、综合管理部及乙方每月共同进行评分(每周1次,每月4次),共计4张评分表;付款比例为考核分数高于或等于80分时,全额支付当月5000元考核酬金;低于80分时,每低一分扣当月服务费50元,扣除总额不超过5000元。上述合同履行过程中,经高力公司推荐,格兰西亚公司确定由四川艾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艾明物业)为其“中国华商金融中心”售楼现场、样板房及周边提供基础物业服务,案外人刘树刚系艾明物业员工,从事项目主管类岗位工作。高力公司指定的联系邮箱地址yoy×××@colliers.com、309×××@qq.com,其中地址为yoy×××@colliers.com的邮箱为其员工王琴所有、地址为309×××@qq.com的邮箱系刘树刚所有;格兰西亚公司指定的联系人为周独伊,邮箱地址为zdy×××@qq.com,2015年1月28日,格兰西亚公司变更邮箱地址为:zho×××@glxyfc.cn,5月8日,格兰西亚公司变更现场对接人员为杨慧,联系邮箱:126×××@qq.com,5月12日,格兰西亚公司再次变更联系人为赵雨薇,联系邮箱地址为:zha×××@glxyfc.cn。2014年11月5日,高力公司向格兰西亚公司发送了售楼部物业所需物资清单及急需物资联系函。11月11日,高力公司向格兰西亚公司发送了销售中心开放物业新增物资工作联系函及清单。11月12日,格兰西亚公司对高力公司提出的物资需求进行了回复,高力公司向格兰西亚公司发送了10月考勤表并对采购物资型号作出建议。高力公司分别于11月17日、11月19日、11月20日,向格兰西亚公司发送了《中国华商金融贸易中心-物业服务成本测算》、《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临时管理规约》。2014年12月1日,高力公司向格兰西亚公司发送了《中国华商金融中心物业案场经理到岗确认》函,称高力公司将于2014年12月8日派驻梁克平担任中国华商金融中心物业案场经理,关于该职员的具体薪酬标准、费用支付及双方权益等事宜,由双方另行签订《营销体验中心物业服务合同》补充协议进行约定。12月10日,高力公司向格兰西亚公司发送了《售楼部巡场报告》,报告中对售楼部装饰装修、保洁提出问题,对标识、物资准备方面提出意见建议。2014年12月12日,高力公司通过邮件向格兰西亚公司发送了《售楼部作业指导书》。2014年12月15日,高力公司通过邮件向艾明物业刘树刚发送了前述资料,并要求其按指导书内容进行培训,并监督执行,其中接待流程已按照与营销现场对接后的需求进行了修订。该《售楼部作业指导书》中对“华商金融中心”售楼部氛围管理、售楼部人员配置、人员架构说明、售楼部销售接待服务流程、售楼部各岗位管理运作细则(物业客服部、秩序员部、其他人员)等内容提供了详细建议。同日,高力公司向格兰西亚公司发送了《营销中心集中培训计划》,该计划包括截至2015年1月的客服部、秩序维护部、保洁部工作人员集中培训计划,包括培训课题、内容、目标、考核方式等内容。庭审中,格兰西亚公司主张高力公司并未实际对服务人员进行培训。2014年12月16日,高力公司向艾明物业刘树刚发送了《【华商金融中心】售楼部物业服务标准——保洁部、客服部、秩序维护部》,邮件中称前述物业服务标准内容作为《售楼部作业指导书》的补充,供项目培训及考核使用,建议利用各部门晨会或班后会进行日常模拟练习,高力公司随机到现场进行考核。《【华商金融中心】售楼部物业服务标准——保洁部、客服部、秩序维护部》中包括了仪容仪表、服务礼仪、销售大厅及样板房清洁服务规范、洗手间清洁流程及各部位清洁标准、外围清洁标准、标准服务用语、姿态标准、服务接待标准、车辆指引标准等方面的内容。12月19日,高力公司通过邮件告知格兰西亚公司售楼部巡场后仍有36项问题未处理整改,并附《售楼部巡场报告》。12月30日,高力公司向刘树刚发送了《月报模板》并要求其按照该标准调整12月工作总结及工作计划。2015年2月11日,高力公司向刘树刚发送了《营销体验中心服务考评表》。2月12日,高力公司向刘树刚发送了销售案场物业服务2015年1月考核通知及考评表。同日,格兰西亚公司向高力公司发送了物业案场经理到岗时间催告函,称高力公司2014年12月1日来函说明中国华商金融中心物业案场经理于2014年12月8日到岗执行相关工作,之后案场经理迟迟未到岗,高力公司应在2015年3月15日前将案场经理招聘上岗。格兰西亚公司对此给予回复称高力公司已安排刘树刚负责物业服务管理工作,案场经理人选已初步确定,预计3月底到岗。2月25日,高力公司向刘树刚发送了考勤表的模板并要求其按此格式调整1月考勤表格。刘树刚编写了《中国华商金融中心2月营销中心管理报告》。2015年3月2日,刘树刚向高力公司发送了《月报模板》。3月12日,高力公司向格兰西亚公司发送了样板间客服服务考评标准。3月25日,高力公司将《月报模板》转发给格兰西亚公司,同日,格兰西亚公司向高力公司发送《关于停止支付物业顾问管理酬金的函》,称因高力公司未履行合同约定义务,如高力公司物业管理人员未按约到位、未对相关物业管理工作进行督检、未按照合同约定的管理制度、服务流程进行实际操作、未提供完整持续的《培训计划》、未对提供的《标准操作流程》进行监督管理、未按照合同约定定期向高力公司提交配合营销工作的合理化建议,故格兰西亚公司停止支付3月物业管理酬金,高力公司应立即对前述事项进行整改并派专员对接。3月31日,高力公司对函件进行了答复,告知格兰西亚公司其后期工作的开展计划,并称案场经理已完成前任工作交接,待格兰西亚公司回复面试事宜,即可到岗,该案场经理到岗前仍由刘树刚负责。2015年4月2日,高力公司邮件通知刘树刚对计划保洁安排表、客服部操作流程的整改意见和关于加强售楼部各岗位日间练习的要求。4月4日、4月7日,高力公司与刘树刚对加强售楼部各岗位日间练习的时间安排事宜进行了邮件交流。4月9日,刘树刚向高力公司发送了《关于中国华商售楼部整改计划》,对客服部、安保部、保洁部出现的问题提出整改计划。4月21日,高力公司向格兰西亚公司发送邮件称计划3月底进驻案场经理,高力公司已在计划时间内安排相关人员至格兰西亚公司处面试与试岗,同时催促格兰西亚公司尽快答复。4月22日,高力公司向格兰西亚公司发送了《营销中心资产管理办法》,该文件规定了资产的定义、分类、管理权责的划分、管理程序等内容。2015年5月4日,高力公司再次将修改后的《营销体验中心服务考评》《样板间客服服务考评标准》通过电子邮件送达格兰西亚公司。同日,高力公司向格兰西亚公司发送邮件要求格兰西亚公司尽快对案场经理的安排意见进行回复,并要求格兰西亚公司尽快支付管理酬金。6月23日,高力公司向刘树刚发送了当月7日的《现场物业服务巡场意见》,7月2日,高力公司向格兰西亚公司及刘树刚发送了6月的现场物业服务督导意见,并向格兰西亚公司催要该年度6月的服务质量考核表。2014年11月至2015年5月期间,高力公司会同艾明物业人员刘树刚逐月对华商金融中心在基础管理、销售大厅及样板房管理、保安消防车辆管理、公共区域管理、监控中心等方面进行检查、评分。合同履行期间,高力公司、格兰西亚公司共同对营销体验中心物业服务质量进行考评并填写《营销体验中心服务考评表》。其中,2015年1月12日至1月18日、1月19日至1月25日两周的考评分数均为76分,1月26日至2月1日该周评分为75分,双方确认当月平均分为76分,扣考核金200元。2月考核情况为:第一周80分、第二周77分、第三周40分,平均得分66分,扣考核金700元。3月考核情况为:第一周62分,第二周68分,第三周79分,第四周76分,3月平均分71.25分。4月考核情况为:平均分75分。5月考核平均分为82分。双方未对6月之后的服务质量进行考评。根据前述考评分数计算扣除部分考核酬金后,格兰西亚公司向高力公司支付了2014年9月20日至2015年2月28日、2015年4月的顾问酬金,未向高力公司支付2015年3月、2015年5月及此后的顾问酬金。高力公司向格兰西亚公司开具了金额为24550元、25000元、25000元的发票三张,格兰西亚公司工作人员周独伊、赵雨薇分别于2015年4月21日、2015年6月9日、7月22日签收了前述发票。2015年7月15日,艾明物业向格兰西亚公司出具《关于“中国华商金融中心”项目物业管理服务情况说明》,称自2015年6月起,高力公司已未对艾明物业就中国华商金融中心销售案场物业服务工作提供任何物业管理的培训、考核、督导等管理及顾问工作。2015年9月25日,格兰西亚公司与案外人中荷巴特勒管理咨询(成都)有限公司签订《管家服务咨询顾问合同》,约定格兰西亚公司委托中荷巴特勒管理咨询(成都)有限公司为其案涉销售中心提供职业管家咨询顾问服务,合同期限自2015年10月1日至2016年9月30日,培训费用共计70万元,格兰西亚公司因此支付了首期培训费用42万元。高力公司为提起本案诉讼,委托北京德恒(成都)律师事务所为其提供委托代理服务,双方签订《委托代理合同》,约定按照起诉书确定起诉金额的5%收取律师代理费,本诉确认起诉金额为213023.95元,代理费为10651元。后因格兰西亚公司向高力公司提起反诉,故双方又另签订一份《委托代理合同》,约定反诉确认起诉金额为80万元,代理费为4万元。上述合同签订后,高力公司向该律师事务所支付了上述两笔费用。原审庭审中,高力公司主张其已派遣王琴、李文安作为管理服务人员,刘树刚作为艾明物业的工作人员代行案场经理的职务。对此,格兰西亚公司不予认可。格兰西亚公司并未向高力公司提出解除合同通知。一审法院认为,高力公司、格兰西亚公司签订的《中国华商金融中心营销体验中心物业管理服务合同》及其附件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应属合法有效,高力公司、格兰西亚公司均应按约履行各自的权利义务。根据合同约定,案涉“中国华商金融中心”的营销体验中心由艾明物业提供现场秩序维护、保洁、客服接待等基层员工,由高力公司提供物业管理顾问服务,包括但不限于协助维护公共秩序服务、协助销售人员解答客户有关物业管理方面的问题、定期物管服务合理化建议等,高力公司的合同义务为:委派案场经理入驻中国华商金融中心并提供合同约定之服务;根据本物业市场销售的需要,应积极参与本项目就物业管理方面的宣传,提供必要的协助;应按工作进度并配合被告营销计划培训被告相关服务人员,培训内容主要是物业管理知识、营销体验中心管理制度、接待流程及礼貌礼仪等专业培训;现场秩序维护、保洁、客服接待等基层员工由第三方物业管理公司按照标准提供,高力公司负责推荐三家物业管理公司供格兰西亚公司筛选,并负责督检;在合同期内应积极主动地与格兰西亚公司配合协作,并及时与格兰西亚公司沟通联系,定期提交物管各项合理化建议,并接受格兰西亚公司的工作监督。案涉《中国华商金融中心营销体验中心物业管理服务合同》约定的合同期限为12个月,其中,对高力公司的合同义务进行了整体的、概括性的约定,并未具体约定各项工作的完成时间或完成频率、完成效果。实践中,格兰西亚公司按照《案场服务考评实施办法》确定的标准逐月对高力公司的服务进行考评打分,根据月度评分对考核酬金进行减扣后,确定当月的物业管理顾问酬金金额后向高力公司进行支付。2014年9月20日至2015年6月期间,高力公司未派遣管理服务人员现场协助销售人员解答客户有关物业管理方面的问题、参与项目就物业管理方面的宣传、对格兰西亚公司服务人员进行专业培训,亦未在合同期初及时向格兰西亚公司推荐案场经理人选,未完全履行合同义务,存在违约情形。格兰西亚公司在接到高力公司对案场经理的推荐后,并未及时确定人选并与高力公司协议薪资福利待遇,对案场经理未入驻营销体验中心亦具有过错。2014年11月至2015年2月、2015年4月,高力公司派遣其工作人员王琴与格兰西亚公司、艾明物业通过电子邮件进行工作对接,高力公司向格兰西亚公司发送售楼部物业所需物资清单、联系函并对采购物资型号提出建议,高力公司向格兰西亚公司发送《物业服务成本测算》提出了物业管理方面的建议,高力公司向格兰西亚公司发送《售楼部巡场报告》,对售楼部装饰装修、保洁提出问题,对标识、物资准备方面提出意见建议,高力公司向格兰西亚公司、艾明物业发送了《售楼部作业指导书》《【华商金融中心】售楼部物业服务标准——保洁部、客服部、秩序维护部》,对售楼部氛围管理、售楼部人员配置、人员架构说明、售楼部销售接待服务流程、售楼部各岗位管理运作细则、服务标准(物业客服部、秩序员部、其他人员)等内容提供了详细建议,同时要求艾明物业按照指导书内容进行培训以备考核,高力公司向艾明物业发送《月报模板》、考勤表模板并指导物业公司修改工作报告,高力公司向艾明物业发出整改意见提出整改要求,高力公司向格兰西亚公司发送了《营销中心资产管理办法》,高力公司每月均会同艾明物业对其各项管理效果进行检查、打分。通过前述方式,高力公司履行了合同约定的提交物管各项合理化建议和对第三方物业管理进行监督、检查的义务。2015年3月,高力公司向格兰西亚公司发送了样板间客服服务考评标准、将艾明物业提供的月报转发给格兰西亚公司,针对格兰西亚公司提出的整改通知,高力公司提出了整改计划,格兰西亚公司对高力公司该月的服务进行考评,考评分数为71.25分。2015年5月,高力公司向格兰西亚公司发送了《营销体验中心服务考评》、《样板间客服服务考评标准》,格兰西亚公司对高力公司该月的服务进行考评,考评分数为82分。2015年6月23日,高力公司向艾明物业发送了《现场物业服务巡场意见》,7月2日向格兰西亚公司及艾明物业发送了现场物业服务督导意见。原审法院认为,高力公司的合同义务所涵盖的内容较为广泛,亦未明确约定每项合同义务对应的对价,高力公司每月的具体工作任务和要求。双方约定,合同期限内,格兰西亚公司应每月向高力公司支付20000元基础酬金及5000元考核酬金(根据考核评分扣减),格兰西亚公司对高力公司的工作进行考核,若高力公司未履行本合同所列服务条款的,格兰西亚公司可发送整改通知书,高力公司未作出修整时格兰西亚公司可无条件单方解除合同,或在高力公司考核连续三月不达标时,经格兰西亚公司书面提出修整意见,高力公司三次整改以上不达约定服务标准的,格兰西亚公司可以解除合同,故格兰西亚公司不应以高力公司某项工作的瑕疵而拒绝向其支付顾问酬金。本案中,格兰西亚公司对高力公司3月的工作进行了考评,在格兰西亚公司向高力公司提出整改通知后,高力公司提出了整改计划并于2015年4月整改后由格兰西亚公司支付了相应的物业服务酬金,此后,格兰西亚公司并未再提出整改要求也未向高力公司主张解除合同,并继续接受高力公司提供的顾问服务,故格兰西亚公司应当按照约定向高力公司支付合同期限内每月20000元基础酬金及考核酬金,其中3月的考核酬金为5000元-9×50元=4550元,5月的考核酬金为5000元,6月的考核评分经高力公司催要,格兰西亚公司并未提供,高力公司主张按照满分计算,原审法院予以支持,故6月的考核酬金为5000元。综上,格兰西亚公司应向高力公司支付物业管理顾问酬金74550元。对于高力公司诉请的滞纳金、违约金,以及格兰西亚公司反诉的违约金,原审法院认为,合同履行过程中,高力公司未完全履行合同义务,存在违约行为;格兰西亚公司未按约向高力公司支付物业管理顾问酬金,亦存在违约行为,高力公司有权解除合同,高力公司、格兰西亚公司均未对合同终止给双方造成的实际损失进行举证,综合考虑双方的过错程度,原审法院对上述违约金均不予支持。格兰西亚公司反诉要求高力公司赔偿其培训费用损失70万元,原审法院认为,格兰西亚公司实际支出的培训费用为42万元,且格兰西亚公司并未举证证明该项费用的支出与高力公司违约行为之间具有必然的因果联系,故原审法院不予支持。对于高力公司诉请的律师费,因双方约定由败诉方承担,故原审法院酌情确定格兰西亚公司支付高力公司本诉部分5000元,反诉部分4万元,共计45000元律师费。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三条、第一百一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之规定,判决:

一、格兰西亚公司在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高力公司支付2015年3月、5月、6月的物业管理服务酬金24550元、25000元、25000元,共计74550元;

二、格兰西亚公司在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高力公司支付律师费45000元;

三、驳回高力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四、驳回格兰西亚公司的全部反诉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781元,反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900元,共计8681元,由格兰西亚公司负担7000元,高力公司负担1681元。本院二审期间,当事人围绕上诉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本院认定的事实与原审一致,另查明,2016年7月13日,格兰西亚公司向中荷巴特勒管理咨询(成都)有限公司支付培训费21万元。格兰西亚公司提交的证明刘树刚身份、高力公司拟派驻梁克平的邮件等证据证明的事实已经在一审判决中予以确认。高力公司提交的《委托代理合同》、发票因不属于本院二审审理范围,故本院不予采信。

本院认为,本案二审争议焦点为以下几点,现分别评议如下:

一、格兰西亚公司应否向高力公司支付2015年3月、5月、6月物业管理服务酬金。根据高力公司与格兰西亚公司签订的《物业管理服务合同》约定,服务酬金分为两部分,一是每月2万元基础酬金,二是5000元考核酬金。双方对支付基础酬金的条件并未做具体约定,双方在《物业管理服务合同》中对高力公司的合同义务进行了概括性约定,但并未约定具体工作的时间及应达到的目标,亦未将格兰西亚公司确认高力公司的服务内容作为付款的前置程序。格兰西亚公司应当在合同履行期内按月支付该费用。关于派驻案场经理。高力公司提交的证据能够证明其向格兰西亚公司推荐了案场经理人员,但案场经理未入驻中国华商金融中心,高力公司未尽到合同义务,但根据《物业管理服务合同》的约定,在双方确认人选后,格兰西亚公司未积极对案场经理的薪资福利与高力公司进行协商亦具有过错,且双方未约定派驻案场经理为支付基础薪金的前提,格兰西亚公司不能因此而拒付相关费用。关于考核酬金。双方约定考核酬金按照格兰西亚公司对高力公司的考核分数发放。格兰西亚公司上诉认为《营销体验中心服务考评表》的考评对象系艾明物业并非高力公司。

本院认为,首先从双方合同履行情况看,格兰西亚公司系根据该考评表的考评分数计算考核酬金,其次二审庭审中格兰西亚公司认为基于高力公司对艾明物业具有监管义务,故认为对艾明物业的考评系对高力公司考评的一部分。故格兰西亚公司实质上认可将《营销体验中心服务考评表》作为对高力公司的考评。格兰西亚公司的该上诉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原审依据该考评计算格兰西亚公司应当向高力公司支付的考核酬金并无不当。格兰西亚公司未提交5月、6月的考核评分,应当承担不利法律后果,原审认定格兰西亚公司按照满分向高力公司支付考核酬金并无不当。

二、格兰西亚公司应否向高力公司支付律师费。《物业管理服务合同》中约定因诉讼而支出的律师或其他费用由败诉方承担。原审酌情确定由格兰西亚公司支付部分律师费并无不当。

三、高力公司应否向格兰西亚公司赔偿培训费。

本院认为格兰西亚公司未举证证明培训费的发生系因高力公司的违约行为。格兰西亚公司关于高力公司应向其赔偿培训费的上诉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所述,上诉人格兰西亚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

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12996元,由成都格兰西亚置业有限公司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陶田源

代理

审判员  谈光丽

代理

审判员  刘冠男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彭奕翙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