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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津0115民初6607号

赵某与陈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17
公开日期
2017-08-21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赵某,陈某

裁判文书全文

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津0115民初6607号原告赵某,女,1993年6月2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天津市宝坻区。被告陈某,男,1993年1月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

原告赵某与被告陈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1日立案。

原告赵某于2016年8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赵某撤诉。本案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赵某负担。

审判员  李瑞山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七日

书记员  刘宏海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