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津0115民初6607号原告赵某,女,1993年6月2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天津市宝坻区。被告陈某,男,1993年1月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
原告赵某与被告陈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1日立案。
原告赵某于2016年8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赵某撤诉。本案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赵某负担。
审判员 李瑞山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七日
书记员 刘宏海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