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203民初6656号原告万国旗,男,1975年3月11日出生,汉族,住青岛市市北区。被告张新中,男,1983年7月12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即墨市。被告杨振东,男,1959年8月13日出生,汉族,住青岛市市南区。被告交运集团青岛温馨的士有限公司。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
原告万国旗诉被告张新中、被告杨振东、被告交运集团青岛温馨的士有限公司、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8月16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万国旗撤回对被告张新中、被告杨振东、被告交运集团青岛温馨的士有限公司、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张健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七日
书记员 XX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