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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0110民初6545号

曾某某与田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17
公开日期
2016-09-05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曾某某,田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10民初6545号

原告:曾某某,男,1940年12月29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綦江区。

委托代理人:唐治才,重庆市万盛经开区万东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田某某,女,1954年7月12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綦江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曾某某与被告田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曾某某于2016年8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曾某某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曾某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120元,由原告曾某某负担(已交纳)。

代理

审判员  徐贤飞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裴川灵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