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10民初6545号
原告:曾某某,男,1940年12月29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綦江区。
委托代理人:唐治才,重庆市万盛经开区万东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田某某,女,1954年7月12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綦江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曾某某与被告田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曾某某于2016年8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曾某某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曾某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120元,由原告曾某某负担(已交纳)。
代理
审判员 徐贤飞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裴川灵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