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605民初11663号
原告:佛山市南海区湘钵子美食店,住所地:佛山市南海区桂城东二村民委员会东约村民小组土名十亩(桂城A1街区****号),注册号:440682601714505。经营者:文清。
被告:杨贵平,男,汉族,1968年3月11日出生,住址:贵州省开阳县。本院于2016年7月18日受理原告佛山市南海区湘钵子美食店诉被告杨贵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本案定于2016年8月17日上午9时00分在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桂城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原告佛山市南海区湘钵子美食店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没有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原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没有到庭参加诉讼。依��《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佛山市南海区湘钵子美食店撤诉处理。本案以撤诉方式结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梁晓明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七日
书记员 李佩珊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