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103民初4396号原告湖南省新景界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天心区南二环二段306号兴威华天大酒店2701-2702房。法定代表人朱大志。被告深圳中国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罗湖区和平路船步街2号。法定代表人莫跃明。本院在审理原告湖南省新景界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诉被告深圳中国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湖南省新景界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于2016年8月1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告深圳中国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016000元,或查封、扣押价值相当的财产。案外人朱大志已提供担保财产。经审查,
本院认为原告湖南省新景界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四)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冻结担保人朱大志提供的担保财产;
二、冻结被告深圳中国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016000元,或查封、扣押价值相当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黎 阳
人民陪审员 唐红伍
人民陪审员 黄海保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七日代理
书记员 邓双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