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安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湖安执民字第4982号申请执行人朱力山被执行人单斌,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湖安孝商初字第00075号,依法向被执行人单斌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单斌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单斌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现
裁定如下:冻结单斌(证件号码:)在省农信社的62×××71的存款人民币20300元,先冻结12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执行员 张 洪AUT())O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七日
书记员 莫生强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