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粤0106执4864-1号
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行营业部,住所地在广州市天河区。
委托代理人:卢建、梁福祥,分别系广东慕诚律师事务所律师和实习律师。
被执行人:李左良,身份证住址福建省寿宁县。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行营业部与李左良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穗天法民二初字第324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书,被执行人李左良应向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行营业部偿还透支款本金49981.92元及利息、滞纳金、其他费用(截至2014年10月21日的利息18630.1元、滞纳金2927.39元、其他费用150元;从2014年10月22日起,利息以透支额本金49981.92元为基数,按照每日万分之五的标准计至实际清偿之日止),并支付案件受理费1420元、公告费125元。根据申请执行人的请求,本院于2016年5月3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限期执行通知书,限期被执行人履行清偿义务,但被执行人没有在限期内履行。本院依法向房管、车管、银行等部门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情况,除依法查封了登记在被执行人李某乙左名下的车牌号码为粤A×××××的小型汽车外,未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另因被执行人系外地人,未发现其在本市的下落。本院依法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表示暂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及其下落。
本院认为,经本院采取多方执行措施后,除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名下的车辆外,未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及其下落,因未发现查封车辆的下落,故暂无法对查封车辆进行处理,且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及其下落,故本案暂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依法可终结本次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粤0106执4864号案件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的,可向本院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李 林执行员 彭 佳执行员 陈晓升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七日
书记员 蔡 媚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