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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14刑更第809号

邓小泳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梅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17
公开日期
2016-09-07
所属地区
广东省梅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案由
抢劫
当事人
邓小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裁判文书全文

广东省梅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粤14刑更第809号罪犯邓小泳。广东省河源市龙川县人民法院于2012年2月15日作出(2012)龙刑初字第9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邓小泳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因罪犯邓小泳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本院于2014年10月22日对其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刑期执行至2021年3月19日。执行机关广东省梅州监狱因罪犯邓小泳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于2016年7月18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4年7月16日至2016年5月15日,罪犯邓小泳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政治、文化和技术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获得嘉奖22次;2015年1月、7月、2016年1月获得表扬;2016年2月获得记功;2016年1月获得改造积极分子。2014年8月12日缴纳罚金3000元。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呈批表、减刑建议书等在卷材料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罪犯邓小泳是严重暴力犯,减刑应从严掌握,视其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执行机关提请对该罪犯减刑的建议合法,应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邓小泳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刑期执行至2020年8月19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侯秀平

审 判 员  钟杏青

代理

审判员  李美香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张晓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