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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新23民初96号

新疆九洲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新疆百润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17
公开日期
2016-12-29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当事人
新疆九洲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新疆百润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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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新23民初96号

申请人:新疆九洲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库尔勒市兰干路奇乐花园3幢。

法定代表人:李明奇,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林志华,新疆元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马征,新疆元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

申请人:新疆百润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阜康市城关镇大墩村34号。

法定代表人:李斌,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李婷,新疆博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朱卫华,该公司员工。本院在审理原告新疆九洲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新疆百润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8月16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保全被告新疆百润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15698521.11元存款或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新疆九洲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新疆百润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银行账户内15698521.11元的存款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赵建生

代理

审判员  赵瑞琴

代理

审判员  蒲婷婷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钞 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