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津0118民初4503号

杨志刚与卢倩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17
公开日期
2016-09-09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杨志刚,卢倩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裁判文书全文

天津市静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津0118民初4503号原告杨志刚。委托代理人赵宝成,天津观潮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卢倩。本院在审理原告杨志刚与被告卢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杨志刚未能提供被告卢倩准确的送达地址,经本院查证后仍不能确定被告送达地址,使本院无法送达诉讼文书,原告的起诉属于被告不明确之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二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杨志刚的起诉。原告杨志刚预交案件受理费2900元,予以退回。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张明涛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七日

书记员  陈 娜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