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察布查尔锡伯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新4022民初第1307号
原告:陈连绪,男,1963年5月24日出生,汉族,系江苏省丰县村民,现住苏省丰县。
委托代理人:姚志明,男,1960年2月28日出生,汉族,系江苏省丰县人,现住江苏省丰县。
被告:新疆同济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梅建军,该所主任。本院在审理原告陈连绪诉被告新疆同济律师事务所委托代理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陈连绪于2016年8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陈连绪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连绪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陈连绪负担。
代理
审判员 王帆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陈娟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