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通民初字第07875号原告韩照网。委托代理人李建合。被告刘强。委托代理人李雁北,北京市理盈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马岳飞。被告郑朝印。
原告韩照网与被告刘强、郑朝印排除妨害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韩照网诉称:原告与被告于2012年签订了买卖位于北京市通州区张辛庄村东的两栋楼房(张辛庄村原农机站院用地)《协议》。之后由于被告违约不支付相应的房款,原告于2014年9月4日、2014年9月9日分别通知郑朝印和刘强解除了买卖该两栋楼房的《协议》。原、被告解除合同后,原告要求被告交出两栋楼房和管理设施,撤出管理人员,将已收取的出租房屋租金支付给原告。但时至今日,被告拒绝交还房产,也不撤走管理人员,更未支付已收取的房屋租金。被告的行为违反了法律规定及双方《协议》的约定,严重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现原告诉至法院,请求:
一、判令被告立即将位于北京市通州区张辛庄村的两栋楼房(双方协议所确定两栋楼)及相关管理服务设施交还给原告,并撤出其管理人员;
二、诉讼费由被告承担。本院经审理认为,公民合法的财产受法律保护。本案中,韩照网诉求中涉及房屋系北京志高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和郑朝印在未办理用地审批手续的情况下所建房屋,涉及违章建筑。违章建筑的处理非属法院民事案件受案范围。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四)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原告韩照网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孔范宇
人民陪审员 宋绍明
人民陪审员 陈铁生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赵冬雪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