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526民初1760号原告李合喜(又名李振宝),男,1958年11月27日生,汉族。委托代理人岳康民、景长征,河南奥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河南省滑县房管建筑公司,法定代表人王风景,职务:经理。被告滑县房产管理局。法定代表人赵玲,职务:局长。委托代理人段金鸣,河南华昂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合喜诉被告河南省滑县房管建筑公司、被告滑县房产管理局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李合喜于2016年8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李合喜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合喜撤回起诉。诉讼费925元减半收取462.5元,由原告李合喜负担。
审 判 长 景素祯
代理
审判员 李燕华
人民陪审员 刘金岭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张菲菲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