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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526民初1760号

李合喜与河南省滑县房管建筑公司、滑县房产管理局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滑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17
公开日期
2016-09-05
所属地区
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李合喜,河南省滑县房管建筑公司,滑县房产管理局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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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526民初1760号原告李合喜(又名李振宝),男,1958年11月27日生,汉族。委托代理人岳康民、景长征,河南奥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河南省滑县房管建筑公司,法定代表人王风景,职务:经理。被告滑县房产管理局。法定代表人赵玲,职务:局长。委托代理人段金鸣,河南华昂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合喜诉被告河南省滑县房管建筑公司、被告滑县房产管理局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李合喜于2016年8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李合喜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合喜撤回起诉。诉讼费925元减半收取462.5元,由原告李合喜负担。

审 判 长  景素祯

代理

审判员  李燕华

人民陪审员  刘金岭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张菲菲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