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开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234民初4756号原告李某1,男,生于1931年8月13日,汉族,住重庆开州区。委托代理人廖家琴,重庆市开县浦里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李某2,男,生于1956年10月1日,汉族,住重庆开州区。被告李某3,男,生于1968年10月6日,汉族,住重庆开州区。被告李某4,女,生于1952年4月28日,汉族,住重庆市沙坪坝区被告李某5,女,生于1966年5月5日,汉族,住重庆市开州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1与被告李某2、李某3、李某4、李某5赡养费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1于2016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李某1撤诉意思表示真实、合法,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1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李某1负担。
代理
审判员 吴伟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骆浩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