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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建民初字第01307号

原告许XX被告建昌县建昌镇本街村委会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建昌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17
公开日期
2016-10-19
所属地区
建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当事人
许XX,建昌县建昌镇本街村委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建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建民初字第01307号原告许XX被告建昌县建昌镇本街村委会。法定代表人许XX委托代理人曹XX本院在审理原告许XX被告建昌县建昌镇本街村委会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8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许XX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洪 涛

审 判 员  杜红娟

代理

审判员  鲍佳易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韩 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