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建民初字第01307号原告许XX被告建昌县建昌镇本街村委会。法定代表人许XX委托代理人曹XX本院在审理原告许XX被告建昌县建昌镇本街村委会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8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许XX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洪 涛
审 判 员 杜红娟
代理
审判员 鲍佳易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韩 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