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2刑更4653号罪犯谢金辉,男,汉族,出生地广东省清新县,小学文化,现在广东省北江监狱服刑。广东省清远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5年2月7日作出(2005)清中法刑初字第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谢金辉犯抢劫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因罪犯谢金辉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5月9日对其减为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七年;广东省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5月20日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2012年3月28日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2014年1月22日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执行机关广东省北江监狱以罪犯谢金辉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向本院提出减刑建议,并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6年7月25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罪犯谢金辉系严重暴力犯罪罪犯。该犯在本次考核期间(2014年1月16日至2016年5月15日,考核期截止后的奖惩情况可纳入下次提请减刑),能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管规定,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获得嘉奖27次;2015年10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2014年5月获得表扬并有14次嘉奖);2016年4月获得表扬。2014年10月27日因午休时间打牌被扣1分;2014年11月23日因在监舍小组内抽烟被扣1分;2015年6月8日因不在指定区域抽烟被扣1分。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呈批表、减刑建议书等在卷材料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罪犯谢金辉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提请对该罪犯减刑的建议合法,可予以采纳。由于该犯系严重暴力犯罪罪犯,依法减刑时应从严掌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谢金辉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刑期执行至2023年4月8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李功庆
代理
审判员 王华明
代理
审判员 钟素雅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欧妤桃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