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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0624执44号

罗玉山与霍祯、苗俊英民事执行执行裁定书

法院
鄂托克旗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17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罗玉山,霍祯,苗俊英

裁判文书全文

鄂托克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内0624执44号申请人罗玉山,公民身份号码×××,男,1939年9月23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罗文飞,系原告罗玉山之子。被执行人霍祯,公民身份号码×××,男,1968年7月23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苗俊英,公民身份号码,女,汉族。本院在执行申请人罗玉山申请执行被执行人霍祯、苗俊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现申请人申请终结(2015)鄂托法民初字第2477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一)项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5)鄂托法民初字第2477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呼格 吉其

审判员 肖 继 宏

审判员 哈斯巴雅尔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七日

书记员 张   烨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