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宣恩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2825民初482号原告彭少游。被告杨秀冬。本院于2016年5月11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彭少游诉被告杨秀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彭少游于2016年8月1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彭少游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彭少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700元,减半收取1350元,由原告彭少游负担。
审 判 长 徐 扬
人民陪审员 辛宜远
人民陪审员 李金安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呙 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