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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2825民初482号

彭少游与杨秀冬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宣恩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17
公开日期
2016-09-01
所属地区
宣恩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彭少游,杨秀冬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湖北省宣恩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2825民初482号原告彭少游。被告杨秀冬。本院于2016年5月11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彭少游诉被告杨秀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彭少游于2016年8月1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彭少游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彭少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700元,减半收取1350元,由原告彭少游负担。

审 判 长  徐 扬

人民陪审员  辛宜远

人民陪审员  李金安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呙 星 微信公众号“”